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称,今年3月初,两被告在其360安全卫士7.0软件版本中,将两原告共同经营的百度工具栏和百度地址栏两款软件定义为“恶评插件”,并描述为“此类插件具有恶意行为,可能会危害您的电脑,建议您立即清理”。按照360安全卫士之提示进行操作可以在默认情况下删除该两款软件,且两被告在www.360.cn网站将该软件描述为“具有强制安装,自身无法正常卸载”。
同年7月,原告又收到网民举报,两被告在其最新升级后的360安全卫士7.3beta版不但继续对百度工具栏和地址栏进行恶意贬损和诋毁行为,而且在“360杀毒”和“查杀木马”功能中,将该两款软件作为“病毒查杀”,并描述两软件对用户电脑构成“安全威胁”,用户按照360杀毒默认设置,即可卸载百度工具栏和地址栏软件。
原告认为,两被告打着安全检测的幌子,肆意篡改百度搜索页面结果,借助百度知名度为其www.360.cn网站非法攫取流量,并且对百度工具栏和百度地址栏两软件进行恶意贬损,阻碍该两款软件的传播和运行,以期通过这种非法手段抢夺原告用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索赔1000万元。
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公司答辩称,公司与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时代公司不构成竞争关系,并不存在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时代公司指控的各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奇智软件公司在其所有的360安全卫士软件、三际无限公司在其所有的360安全中心网站中将百度工具栏和百度地址栏软件称为“恶评插件”和“恶评软件”的行为;奇智软件公司所有的360安全卫士软件在查杀病毒、木马时将上述两款涉案软件标识出来并进行虚假描述诱导用户删除的行为,以及三际无限公司在其经营的360安全中心网站中无依据地对上述两款涉案软件进行负面介绍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两被告指控二原告人为操纵网络用户对于上述两款涉案软件的投票结果的主张,以及关于三际无限公司故意删除网络用户对于上述两款涉案软件的好评,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12月20日上午,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并有审判出了结果。法院一审认定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二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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