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近日发布的《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设立海南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省科学技术奖包括四类奖项: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其中,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级。
《办法》明确了各奖项奖励范围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在项目提名、评审、授予等方面,给予与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同等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省科学技术奖: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而未取得的;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