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群员违法群主“连坐”的警示意义

阅读 377  ·  发布日期 2016-06-06 08:44:54  ·  北京青年报

日前,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实施违法犯罪的微信群成员和群主都被依法判处了刑罚。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说,云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之所以引发关注,一方面是因为很多人没有想到在微信群这种相对封闭,人数也有限的网络空间,“犯事”的后果也会如此严重;另一方面更没想到微信群的群员违法,群主也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但是,也有人质疑法院判决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人质疑对群主的判决是不是太重了。

 

当事法院明确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号)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也是依法判决。随着各种社交软件的盛行,很多网友一夜之间拥有了一个新的身份:群主。在诸如微信群这样的网络组织中,群主的权力很大,不但可以拉其他人进群,同时还可以把一些人踢出群。尤其是一些拥有大量群员的主题类微信群,作为群主还可以通过组织线下活动,或者是和各路商家合作,获得现实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