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专家桑百川:iPad应享受零税率

阅读 1939  ·  发布日期 2010-11-18 10:42:28  ·  伊索科技
iPad千元进口税风波尚未停息。针对商务部人士此前的两点质疑,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16日明确回应称,在入境的时候,对个人自用的iPad征税不违反WTO规定。双方的分歧焦点转移到个人行邮物品的归类和适用原则上。iPad高税率遭质疑

  对于iPad千元税,商务部人士在11月上旬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海关规定与WTO规则有不相适应之处,体现在两点。

  首先,WTO《信息技术协定》要求IT类产品逐渐降低关税至零,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最高为17%,而计算机现在关税是零,也没有消费税,因此iPad的进口税率为20%明显过高;其次,iPad多产品价格仅3000多元,海关对iPad计为5000元完税价格的规定,与WTO《海关估价协议》不太一致。

  商务部人士11月上旬接受本报采访时明确表示,征税是需要的,纳税是公民的义务,iPad现在的问题是,征税范围过大、税负过重。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16日表示,支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海关对于公众关注的问题给予积极的回应和解决,但是没有明确海关规定是否与WTO规则不一致。

  海关回应称不违反WTO规则

  据新华社报道,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16日针对商务部人士的两项质疑给予回应。他表示,在入境的时候,对个人自用的iPad征税不违反WTO规则。

  针对税率,黄熠解释说,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地区间的贸易,涉及的是货物。中国加入WTO时签订的《信息技术协定》适用于货物贸易。目前我国对货物渠道进口的计算机整机关税税率,已降到零。个人自用的iPad是物品,不是货物,对行邮物品中的笔记本电脑征税税率为20%,是根据国务院2006年批准的《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实施的。

  海关总署提到的个人行邮物品归类问题,上述商务部人士此前早有质疑。他表示,税率过高只是行邮税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之一。相关主管部门将个人行邮物品定性为“不同于货物的物品”,因此认为不必适用WTO规则中的货物贸易规则,这一点实际上是不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无论个人携带或邮寄入境还是作为货物运输入境,都属于“产品”,物品或货物都是产品,只不过物品是最终用户手中的产品,货物是流通过程中的产品。WTO规则适用所有进出境的物品和货物,《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文讲得很清楚。

■ 专家说法

  WTO专家称iPad应享受零税率

  昨日,中国WTO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院长桑百川表示,iPad应该适用关税为零的规则,另外,海关与商务部应该弥合分歧,以免在国际市场上引起贸易摩擦。

  桑百川说,按照WTO的相关协议,计算机类的产品是要免关税的,但是现在海关把iPad界定为物品。如果界定为物品,可能会有一些问题。因为物品也是属于产品的,也应该适用关税为零的规则。

  桑百川表示,海关与商务部可以进一步地商讨,沟通意见,对个人行邮物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中国当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做出了承诺,反过来再违背我们的承诺是不合适的。如果iPad要界定为物品、非计算类的产品,那么我们的理由、依据是否能在WTO规则下成立,是需要商讨的。如果界定成立,对于个人携带的物品,征收进口关税的做法,国际上也是可以的。

  他表示,海关与商务部需要尽快就iPad税率问题弥合分歧,这样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也能有个说法。如果没有清晰的界定,很可能会出现贸易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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