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互联网金融需要更大创新空间

阅读 610  ·  发布日期 2013-10-28 08:56:39  ·  伊索科技
对于“8%的目标年化收益率”、 “1元可以购买”……,多数人会评价为一款老百姓<理财的好产品,和老百姓这个词联系起来的主要原因符合他们的心理需求:低风险、高收益和买得起;这并不是由专业的基金公司单独推出的,而是由百度联合华夏基金推出的“百发”理财计划。这个理财计划的推出,不仅仅搅动了投资者一滩春水,而且引来了媒体和监管部门的关注。在该消息出来的第一天,媒体各方评论铺天盖地,除了多数投资者在叫“好”外,质疑声也不绝于耳,质疑的有基金行业业内人士也有专家学者,中国证监会官方微博就“8%”也发表自己的观点。媒体和监管部门质疑的焦点是否违反了《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前者规定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预测投资业绩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行为;后者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有规定,相关部门要遵守,这点不用大家讨论。目前面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时,需要讨论相关的规定是否适合金融的发展需要,是否需要根据发展的进程和特点调整相关规定。为了厘清规定是否适合发展需要,首先得先看看上述规定制定的初衷。

  “不得有预测投资业绩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行为”主要是针对偏股型产品,因为这类产品风险极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很高,基金公司和相关的销售机构难以准确的预测未来的收益,对于这种高风险的产品,当然也即便是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往往也是空头支票。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实际上这条规定存在的必要性较小。主要原因是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方向主要是货币市场工具,价格波动小,风险小,这个风险也可以说是基金产品发行机构和管理机构可以承受的。

  因此,目前对于货币市场基金目前无论是基金公司还是互联网基金销售企业都在预测未来收益,都是公司都打出了“收益为活期存款的8~10倍”甚至更加具体。

  对于这些收益的预测,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证券监管部门对于货币基金的销售并没有偏股型基金那么严格。

  “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销售方式”是一种市场化的营销手段,这个本身没有正确和错误之分,完全是企业自主的行为,企业自身会做好自身的成本核算,盈亏风险企业自担。

  但在金融行业却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设定的初衷是为了防止误导投资者,也是为了避免基金销售的恶性竞争。

  这个初衷只适合在基金销售的发展初期,因为当时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