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搭建专业金融服务人员之间、服务人员和客户之间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的平台。专业的P2P模式远非目前市场上泛滥的P2P模式可比,其本质符合金融监管的要求,符合当前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需求。
二是建立金融服务交叉销售平台。互联网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突破金融行业的机构壁垒,人们需要在平台上方便获得金融理财服务,方便购买理财产品,这要求金融行业传统的“总、分、支”管理模式,5×9小时工作方式尽快实现变革。通过机构变革、流程优化和交叉服务平台,服务人员之间甚至服务人员和客户之间可以建立自己的合作团队,达成利益分享约定,从而实现产品服务、销售的交叉合作,取得共赢。
三是建立一站式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当下的金融控股集团已经初具规模,需在法律、技术允许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平台整合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客户提供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等各种金融服务,为客户打造和定制理财产品,建立金融混业经营模式。
四是建立互联网自助服务平台。在这种金融模式下,便捷的支付平台、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将大幅降低信息处理成本,为供需双方提供直接交易手段,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向小微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7x24小时的全天候金融服务将成为现实。
当下,传统金融行业关注小微客户、互联网企业激活大量小微客户,仅仅是互联网金融的开始,关注客户的个性需求,对这些客户的细分、乃至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才是金融服务的精髓,也必将推动着金融服务的创新和变革。
但是,互联网金融公司没有资本金要求,目前也没有接受金融监管,因此,其发展仍然离不开合规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首先,是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互联网犯罪已成为影响金融服务行业的第二大经济犯罪活动,近几年国内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犯罪数额趋大、危害性增大。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制度、管理和技术上的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做好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防范和应对,才能保障互联网金融业务安全、健康的发展。
其次,是消费者维权问题。当下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但一次网购行为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作为商业用途反复使用。而在如何处理小额费用的争端上,目前缺乏快捷、具备公信力的解决机制和诉讼制度。这些因素也在客观上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最后,互联网金融的极度创新考验着监管智慧。互联网与金融企业合作的产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