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美国最高法院认定这种电子监视行为违反宪法,于是迫使议会通过了《外国情报监视法案》(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缩写FISA),以确保美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不会成为那种据信只是针对外国敌人的例行监视的目标。
这一法案之下,建立了所谓外国情报监视法案法庭,以确保国家安全局、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等机构不能随意窃听电话。
可是,到了2001年,小布什总统和他的选民们面对着九一一惨剧,却不得不开始就情报工作的失败进行大规模的反思了。
事件发生之后六周,《爱国者[微博]法案》(Patriot Act)签字生效,一举扫清了监视行为的全部束缚。2008年,美国参众两院再度答应了小布什政府的另外一个请求,将这些监视权力扩展到了互联网上,却将宪法奉为圭臬的公民自由原则抛到了脑后。
现在,美国国家安全机构会例行公事地检查很多美国人的文件和邮件,这样做并不需要被检查者有恐怖主义者的嫌疑,只要他们是在和海外的某人联系,就可能成为检查对象。
奥巴马政府不但沿袭了这样的做法,而且还将其扩大化了。
这就是所谓棱镜计划虽然简短,但却充满偏执狂色彩的历史。主持着这一计划的国家安全局气焰逼人,迫使谷歌、微软、雅虎、Facebook、美国在线和其他公司允许自己广泛接触他们的用户资料。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指责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法庭现在已经沦为橡皮图章,和所有的秘密法庭一样,最终变成了毫无原则性的私设公堂。
好消息在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已经向最高法院提起了诉讼,当然,这一民权组织是否能够获胜,很大程度上还要看从现在到案件开始实际受理这段时间内,到底哪些法官会退休。
与此同时,在我们的美国民主社会当中,最有能力为一个真正开放的互联网而奋斗的,毫无疑问正是这些硅谷的大公司。
正是他们各自的科技帮助着我们建立了今天的互联网,而同样是这些科技,也在为一些曾经称萨达姆和本拉登是我们的朋友,但是后来却与他们反目成仇的美国机构服务,服务了整整五年。
这些机构的负责人都是政治任命的产物,他们没有资格,不该被允许去负责一些对于美国民主有战略重要意义的事务——比如互联网的开放性。
他们当然会拿出自己的理由,但是客观而言,每一个美国人赢得乐透大奖的概率都要远远高于因为恐怖袭击而受伤或者丧生的概率,因此,凭借着这样的理由就拿全体美国人的公民自由去冒险,显然是不合适的。
事实是,1978年以来,美国政府的三大安全机构根本没有能够为那些使用互联网线上服务的用户提供什么保护,因此显然,这方面的工作还是交给那些科技公司自己负责好了。
他们的资产负债表上都有数以十亿美元计的现金,而这些都是直接和间接通过宝贵的用户资料获得的。
硅谷的首席执行官们,如谷歌的佩奇(Larry Page)、Facebook(FB)的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和雅虎的梅耶尔(Marissa Mayer)是否真的会坚持自己的理想主义立场,加入公民自由联盟的诉讼,参与领导包围开放互联网的战争呢?
或者,他们还是会宁愿等待观望,直至未来的消费者,千禧世代和Y世代当中的理想主义者用自己的钱包来指示他们该如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