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丽在《人民日报》撰文说,互联网主权有别于传统的国家主权形式,其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作用的客体是虚拟的,是以信息形式出现的。尽管如此,维护互联网主权仍是信息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它已经成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边界的划分将不再依据物理的存在,网络边界将不再是固化的,而是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国家需要不断地向网络空间注入能量,才有可能保持自己已有的网络疆域的存在。互联网以开放性特质对国家主权进行着侵蚀。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每一个拥有计算机输出和输入终端的行为体均可以在互联网中发布和获取信息。这些行为体包括个人、国家、公司、政党、国际组织等。网络的开放性使得行为体进入互联网的门槛极低,所有的行为体基本可以在一个对等的平台进行对话,这就为网络空间内国家之外行为体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行为提供了便利。互联网因其自身特质而具有扩展和侵蚀国家主权的双向作用。只有整合彼此相依又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并结合实际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发展之路,我们才能更好地发展与利用互联网,有效地防范网络风险与化解网络危机,最大程度地保护与实现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